(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内部审计股、人事股、宣传教 育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 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目标管理、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管理、计划生育、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 工作;负责起草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综合性文件; 承办上级对本单位年终考评和白皮书发布、考核的协调工作。
负责编报城市市政、市容环卫、燃气、热力、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中长期财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负责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报送; 负责维修、养护建设资金管理和工程预决算审核、报送;负责系统内计划财务工作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监督管理系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系统内行业统计工作; 负责系统内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系统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系统内统一战线、意识形态工作; 负责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宣传、网络信息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舆情应对; 负责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市政管理股。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政策、规范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管养标准,负责拟订城区市政设施维 修项目年度维护计划,下达道路(桥涵)、环卫、照明、排水、供水、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建设施工(设计)任务;负 责协调市政维修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市政工程图纸会审;负责对 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技术会商及市政工程重大变更审查;参与城区市政工程质量评定、验收、交接;对迁移市政设施、道路开挖等事项进行初审。
(三)公用事业股。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拟订、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全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公用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负责全县燃气、热力、环卫、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对运营企业经营状况进 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编制城市燃气、热力、环卫、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公用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 责行业人才队伍培训和考核,指导全县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初审; 负责城区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 产业化推广及发展工作;组织协调局属相关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执行有关城市园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园林规章制度;编制全县园林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园林 绿化工作;负责城区县管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市容管理股。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城区市容市貌、环卫清扫保洁、垃圾处理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考核办法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考评;负责编制城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区城市地上公共空间秩序、城市养犬、违法建设治理等方面的行业指导和监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城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城区城市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区停车场建 设和静态停车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和推动“放管服"工作。
(五)水务管理股。负责城区城市水务工作行业管理和服务指导;负责编制城区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城市水务行业经营的监督实施和绩效考核,对城区城市涉水设施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区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和技术审查;负责城区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对城区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涉水审批事项进行初审;负责城区内河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评;负责城区防汛的统筹组织和检 查考评;负责监督城区城市污水处理缴费征收工作。
(六)政策法规股(督查室)。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导全县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组织全县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听证工作;负责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教 育培训考试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司法衔接工作;负责 违法建设治理。
负责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 督查;负责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要指示以及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6名。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 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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