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实行省级统筹后,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进行的工伤认定事项,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提出申请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仍由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具体认定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设,指导全省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再次鉴定工作。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省直管县(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直管前所属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省直统筹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
(六)省级统筹实施后新发生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时间和标准调整。
(七)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工作,并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应税务部门。
(八)工伤保险经办工作要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规章制度统一经办文书、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基金运行分析、风险控制分析制度,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标准化管理。经办规程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九)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核算有关事项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
(十一)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十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2%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储备金单独建账。
各地应制定应对突发重大事故待遇支付预案,确保重大事故发生后待遇及时支付到位。当期支出户资金出现不足时,应当从留存的周转金中垫付,自然年度内基金入不敷出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可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储备金调剂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三)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提留,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十四)职业康复费用可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25%的比例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十五)工伤认定调查勘验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参考上年度工伤认定数量和工伤保险费征缴额、增长率等进行综合核定。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出险快、人员多、分布广等优势,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所产生的调查取证成本,可以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保险部门预算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扩面征缴机制。将工伤保险年度扩面和征缴任务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
(二)建设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工伤保险网络平台,实现软件全省部署、数据省级集中,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保征缴、待遇核发、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联网结算信息共享,打造工伤保险全过程网络经办环境,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的直接结算。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省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业务指导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体制,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奖惩机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
(四)在本意见实施前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