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开办资金的增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主要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首先要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并做好记录;然后,写出变更登记申请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为了使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尽快地使变更的事项取得合法地位,避免出现混乱和意外,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限规定为,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得拖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住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其租用期必须1年以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开办资金增减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验资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宗旨或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4)上述材料齐全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